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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3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景都与山东天元建设集团临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都,山东天元建设集团临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230号原告刘景都。被告山东天元建设集团临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孙成荣,总经理。被告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孙成荣,总经理。被告山东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都与被告山东天元建设集团临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都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刘景都负担。审 判 员  乔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