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盛聪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聪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365号原告重庆盛聪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春阳街386号,组织机构代码08308617-9。法定代表人余生权,经理。被告重庆市潼南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913-0。法定代表人李玉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聪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聪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潼南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聪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聪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潼南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重庆盛聪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增祥代理审判员 李圣丹人民陪审员 蔡紫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