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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济南科奇重工有限公司与刘洪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科奇重工有限公司,刘洪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78号原告:济南科奇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董事长。被告:刘洪朝(曾用名刘红超),男,生于1979年6月17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科奇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科奇重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科奇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济南科奇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镇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人民陪审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记录田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