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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甘金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甘金芝,林存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314-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鼎市南大路25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5750942-0。法定代表人陈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甘金芝,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林存仕,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玉珠与被执行人林军、方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军与案外人林时声、何玉英共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秦屿镇寒碧街131号房地产,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