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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5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士庆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410号原告杨士庆,男性,年龄43。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民委员会,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庆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