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起霞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起霞。上诉人刘起霞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不字第8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起霞上诉称,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侵权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有法可依。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不予受理民事裁定,由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香河县新开街道办事处闫庄村民委员会给付其土地补偿费,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作出决定,确定补偿款分配方案。该行为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审判员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文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