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田绍状与河北道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绍状,河北道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375-1号申请执行人田绍状。被执行人河北道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田绍状与被执行人河北道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调字(2014)第11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将本案指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14)第111号调解书指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素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海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