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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郑某甲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3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6日被强戒,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政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6日9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郑某某提出购买150元毒品并分一点毒品给郑某某作为报酬,郑某某同意后,双方约定在雷州市水店车站附近处交易,他们相遇后,梁某某当场付200元钱给郑某某,郑某某接过钱后到雷州市下江附近向“妃强”购买了3小包毒品,尔后又回到雷州市水店车站将1小包毒品和五十元钱递交给梁某某,剩下2小包毒品留给自己当作报酬。当他们交易完毕后,就被当场抓获。从梁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可疑毒品和50元���从郑某某身上缴获2小包可疑毒品。经鉴定,缴获的3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31克,均检见海洛因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代购毒品,代购毒品海洛因的数量为0.3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9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郑某某,提出购买150元毒品并分一点毒品给郑某某作为报酬,郑某某同意后,双方约定在雷州市水店车站附近处进行交易。当他们相遇后,梁某某当场付200元钱给郑某某,郑某某接过钱后,自己一个人就到雷州市下江附近向“妃强”购买了3小包毒品(每小包50元),尔后又回到雷州市水店车站附近与梁某某相遇,郑某某将一小包毒品和五十元钱递交给梁某某,剩下2小包毒品留给自己当作报酬。当他们交易完毕后,就被当场抓获。从梁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可疑毒品和50元,从郑某某身上缴获2小包可疑毒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3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31克,均检见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I.扣押的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代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当庭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缴获的白色直板三星牌手机一部是被告人郑某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毒品海洛因0.31克、属违禁品,应予以没收销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缴获的白色直板三星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的毒品海洛因0.31克属违禁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俊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兰贝附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