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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绪友、郝兰英诉刘福昌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友,郝兰英,刘福昌,李明芳,刘天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343号原告:刘绪友,男,193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郝兰英,女,194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绪友妻子)。被告:刘福昌,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明芳,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天生,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刘绪友、郝兰英诉刘福昌、李明芳、刘天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绪友、郝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16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婧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