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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王×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991号原告宋×,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北京市第六医院护士。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1,男,1988年4月3日出生。原告宋×与被告王×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晔独���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诉称:我与被告2012年10月9日结婚,2013年10月20日生一女王×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共同生活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喝酒,两人稍有口角便拳脚相加。我曾于2013年12月左右因被告家暴报警。2015年6月5日下午,被告喝醉酒,与我发生争吵,并对我暴力相向,造成我身体多处伤害。婚后,被告多次对我家暴,造成我精神上的伤害。婚生女儿王×2自出生就与我共同生活,孩子年幼,我学历高且有正式工作,收入较高,我母亲已退休,能帮忙抚养。我与被告婚后工资由各自掌握,婚后共同购买了一些家具家电,无共同债务。我与被告自女儿出生后便分室居住,情感上没有交流,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我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王×2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18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被告一次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被告王×1辩称:婚姻过程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与原告婚前恋爱4年,彼此了解深厚。我们俩个人感情没有问题,每次争吵基本都是因为父母和孩子。2013年12月我们吵架,原告要冲进卧室打我母亲,我阻拦原告,原告摔倒并报警,警察同我和原告进行了沟通。2015年6月5日,我们吵架,原告骂人,我也回嘴了。孩子出生后,原告经常夜班,孩子一直与我母亲生活,且从2015年6月5日原告离家到现在,孩子也是由我母亲看护。离婚对孩子伤害太大,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2012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3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王×2。二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以���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俩人感情没有问题。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自身存在的问题,当庭表示会积极改正,并书写保证书,决心改正,保证在今后生活中多关心、照顾孩子,遇事多与家人商量,冷静处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改善自身不足,原告应予理解和支持。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建立的感情,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驳回原告宋×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