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6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诉称:1977年与赵某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证,以后也未补办。婚后生育二个子女,长女赵甲,长子赵乙,均已成年。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赵某脾气暴躁、古怪,为了年幼的孩子,一直忍耐。最后几年赵某变本加厉,经常撵陈某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自2011年6月即离家出走,至今长达四年之久。要求离婚。赵某未提供答辩意见。陈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陈某身份证。用以证明其主体情况。2、凤阳县府城镇卫前村民委员会2015年5月29日证明。用以证明陈某与赵某举办结婚仪式的时间是××××年××月××日,未办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赵某未提交证据。认证如下:陈某的证据:证据1,能够证实陈某的基本情况,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能够证实陈某与赵某为事实婚姻关系,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年××月××日,陈某与赵某举行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时两人均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以后也未补办。××××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女,取名赵甲;××××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赵乙,二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感情不和,自2011年6月份开始,陈某离家出走,二人开始分居生活。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陈某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另查,二人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陈某与赵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发生在××××年××月××日之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律要件,故本院认定二人为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陈某与赵某为事实婚姻关系,陈某不同意调解和好,故陈某的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前,陈某与赵某均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林姣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许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