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商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炳炜与邵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炜,邵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396号原告:杨炳炜。委托代理人:范宇聪,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媛媛,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炳炜与被告邵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炳炜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