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行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成竹香与娄星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竹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中行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成竹香。上诉人成竹香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行立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竹香上诉称,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对上诉人作出的娄公(西)决字(2015)等01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应由其赔偿上诉人的各项损失,故本案一审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将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要求撤销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并由被告赔偿其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赔礼道歉,原审法院在审查该案件过程中,虽未向上诉人释明仅应就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问题,但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已向其释明应分别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的行为起诉,但上诉人坚持其一审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身份及起诉请求,导致其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审法院以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上诉人成竹香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燕审 判 员 朱卫煌审 判 员 童志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革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