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坚与张铁峰车辆买卖合同2015民二初9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坚,张铁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11号原告:刘坚,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沈松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坚诉被告张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传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绮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