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鄱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雷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鄱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雷某,女,江西省鄱阳县人。被告余某,男,江西省鄱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江西省鄱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忠发审 判 员 郑尚龙人民陪审员 余国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