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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小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阿勒泰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与毛吾列特别克·阔克拜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勒泰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毛吾列特别克·阔克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小额字第59号原告阿勒泰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男,汉族,47岁,住阿勒泰。委托代理人韩敏,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吾列特别克·阔克拜,男,哈萨克族,1950年1月1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原告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吾列特别克·阔克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休合拉&mid d ot;阿吾萨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努尔沙拉·马吾勒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