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垦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新峰与乌不力哈斯木·亚生、海丽且木·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峰,乌不力哈斯木·亚生,海丽且木·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垦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峰,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乌不力哈斯木·亚生,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无业,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海丽且木·依明,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无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李新峰与乌不力哈斯木·亚生、海丽且木·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乌不力哈斯木·亚生、海丽且木·依明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土地信息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110858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尚有110858元债权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垦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世江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逍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