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三河市兴恒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李长志、赵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兴恒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李长志,赵学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三河市兴恒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长志。被告赵学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兴恒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志、赵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河市兴恒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杨文峰审 判 员  马凤才代理审判员  马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