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保定世通振兴五金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威华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世通振兴五金有限公司,河北天威华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保定世通振兴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永华大街773号。法定代表人张跃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城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天威华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旭阳路139号。委托代理人张子君,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保定世通振兴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威华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爱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世通振兴五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志强、张城伟、被告河北天威华瑞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定世通振兴五金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2009年7月口头协商由原告向被告供货五金件。供货方式为原告根据被告需求供货,向被告出具货物清单的同时,为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不定期通过银行转账付货款。原告向被告供货六批,为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6张,总价款256832.35元。被告共给付货款12万元。至今尚欠货款136832.35元。原告自2014年初开始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一拖再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还款136832.35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河北天威华瑞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双方���口头合同,就应该是及时清结的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时,应该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只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应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最后一次是2011年1月20日被告给付原告的货款,两年的时效,故2013年1月20日后原告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口头协商,被告购买原告五金件,2009年-2010年期间,原告保定世通振兴五金有限公司共分6批给被告河北天威华瑞电器有限公司供应货物,总价款256832.35元,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分别于2009年9月24日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于2010年2月8日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11年1月20日给付货款50000元,共计给付原告货款120000元,至今尚有136832.35元未付。在庭审中,被告对收到原告货物和欠款数额予以认可,但主张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予以保护;原告认为双方是口头合同,没有约���还款期限,因此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上述事实,有增值税发票、销售货物清单、银行存款对账单和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给付货款。原、被告之间未约定给付货款的期限,被告陆续给付部分货款后,对剩余货款亦未约定履行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在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给付货款,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给付货款。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货款之日起即2015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履行给付至付清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天威华瑞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定世通振兴五金有限公司货款136832.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被告河北天威华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