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与涂晋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涂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负责人:郑守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涂晋宏,男,汉族,1990年10月24日生,住芒市。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与涂晋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芒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267.76元。经查,被执行人涂晋宏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芒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