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缙执民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田周龙与李晓方、张丽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周龙,李晓方,张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869-1号申请执行人田周龙,农民。被执行人李晓方,农民。被执行人张丽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周龙与被执行人李晓方、张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9755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晓方、张丽玲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8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贤坤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潘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