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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知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代枝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代枝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5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伟。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代枝食品店。经营者:范代枝。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代枝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