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住所地鹤壁市大胡东六矿工业广场。负责人张志林,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仲海审判员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英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