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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遂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春芳与浙江星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金孔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芳,浙江星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金孔余,翁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丽遂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郑春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芬明,浙江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关金。被告浙江星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亚军。被告金孔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丽华。被告翁琦。原告郑春芳诉被告浙江星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动力公司)、金孔余、翁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春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翁芬明、王关金,被告翁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源动力公司、金孔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陈武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伟、人民陪审员朱沛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春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翁芬明,被告金孔余委托代理人蔡丽华,被告翁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源动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春芳诉称:2012年8月22日,被告星源动力公司、金孔余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4.5%,还款日期为2012年10月21日,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自愿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被告翁琦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除归还利息55000余元外,其余本息未按约归还,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星源动力公司、金孔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翁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孔余辩称:借款属实,但答辩人已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归还20000元,于2012年12月21日归还15000元,于2013年1月25日归还32700元,于2012年10月23日归还150000元,于2012年12月16日归还15000元,于2013年1月8日归还20000元,于2013年3月1日归还22000元,于2013年3月27日归还33000元,于2013年5月7日归还30000元,于2013年6月8日归还7000元,于2013年7月13日归还25000元。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翁琦辩称:担保属实,但应扣除被告金孔余已归还的款项。被告星源动力公司未做答辩。原告郑春芳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2年8月22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待证被告星源动力公司、金孔余于2012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4.5%,于2012年10月21日前归还,并由被告翁琦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2、发票一份,待证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法律服务费4000元的事实;3、2012年10月10日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和2012年10月23日出具的借条各一份,待证2012年10月23日的150000元是用于归还2012年10月10日200000元借款的事实;4、2013年5月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待证2013年6月8日的7000元是用于支付2013年5月6日200000元借款的利息。被告金孔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是否支付过300000元借款不清楚;对证据3、4有异议,2012年10月23日的150000元和2013年6月8日的7000元是用于归还本案的借款。被告翁琦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有异议,2012年10月23日的150000元和2013年6月8日的7000元是用于归还本案的借款。被告金孔余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汇款凭证及交易明细共九份,待证被告金孔余已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归还20000元,于2012年12月21日归还15000元,于2013年1月25日归还32700元,于2012年10月23日归还150000元,于2012年12月16日归还15000元,于2013年1月8日归还20000元,于2013年3月1日归还22000元,于2013年3月27日归还33000元,于2013年5月7日归还30000元,于2013年6月8日归还7000元,于2013年7月13日归还25000元,共计369700元的事实。原告郑春芳对被告金孔余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第1、2、5、11笔款项无异议;第3笔款项有部分系(2014)丽遂商初字第1273号案件中500000元借款的利息;第4笔款项150000元,是用于归还2012年10月10日的200000元借款(归还150000元后,已重新出具50000元的借条);第6、7笔款项已计算在(2014)丽遂商初字第1273号案件中;第8、9笔款项有部分系(2014)丽遂商初字第1273号案件中500000元借款的利息;第10笔款项是没起诉的2013年5月6日200000元借款的利息。被告星源动力公司、翁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经综合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金孔余、翁琦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3,被告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因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金孔余的提供的证据,因(2014)丽遂商初字第1273号案件认定被告金孔余已支付利息57500元,本院将2013年5月7日归还的30000元、2013年7月13日归还的25000元以及2013年3月27日归还的33000元中的2500元予以抵扣;2012年10月23日的150000元款项,原告提供的证据3能够证实其归还的系2012年10月10日的200000元借款,故本院不予确认;其余款项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结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8月22日,被告星源动力公司、金孔余向原告郑春芳借款300000元,实际交付286500元,约定于2012年10月21日前归还,如逾期,借款人自愿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上述借款由被告翁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金孔余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归还20000元,于2012年12月16日归还15000元,于2012年12月21日归还15000元,于2013年1月25日归还32700元,于2013年1月8日归还20000元,于2013年3月1日归还22000元,于2013年3月27日归还30500元,于2013年6月8日归还7000元。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法律服务费4000元,故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星源动力公司、金孔余向原告郑春芳借款2865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约提供借款,被告星源动力公司、金孔余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翁琦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金孔余已归还的款项系利息,但超过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应折抵本金,经计算截至2013年6月5日被告星源动力公司、金孔余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5283.81元(计算方法附后)。故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星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金孔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春芳借款本金165283.8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6月5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郑春芳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法律服务费4000元。二、被告翁琦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春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郑春芳负担2000元,被告浙江星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金孔余、翁琦负担3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武文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人民陪审员  朱沛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燕君附:原告郑春芳与被告浙江星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金孔余、翁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利息及尚欠本金计算方法一、借款金额、利率2012年8月22日,被告浙江星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金孔余向原告郑春芳借款300000元,实际交付286500元;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借期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18.67‰(日利率0.62‰)计算利息。二、实际借款利息因被告给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应按基准利率的四倍抵充利息,超过的部分抵充本金。下表的单位为元,准确至小数点后两位。计息本金计息期间付息数已付数抵扣本金数2865002012.08.22-2012.10.2210875.549124.46277375.542012.10.23-2012.12.169305.955694.05271681.492012.12.17-2012.12.21842.2114157.79257523.702012.12.22-2013.01.082873.9617126.04240397.662013.01.09-2013.01.252533.7930166.21210231.452013.01.26-2013.03.014446.3917553.61192677.842013.03.02-2013.03.273105.9727394.03165283.812013.03.28-2013.06.087401.41综上,截至2013年6月5日,被告浙江星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金孔余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65283.81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