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泽华与被告皮永顺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华,皮永顺,张荣,杨发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黄泽华,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钱庆喜、周培勇(实习),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皮永顺,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宋兆胜,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张荣,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第三人杨发勇,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泽华与被告皮永顺,第三人张荣、杨发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泽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