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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剑飞、向小梅借款合同纠纷附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章中信,,理事长。被执行人何剑飞,男,生于1969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向小梅,女,生于1970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达县富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明,公司经理。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执字第294-1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何剑飞、向小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2911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偿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剑飞、向小梅有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何剑飞、向小梅有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光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