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营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