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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营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