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襄民初字第242号原告袁某。被告李某。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份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5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因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种种行为,2011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但事与愿违,被告经常赌博、吸毒,并动辄辱骂原告。此外,经济方面,被告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根本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2014年7月份,原、被告再次发生口角,原告离家出走至今。现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因原、被告无法就离婚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某甲,请求判决归原告抚养;儿子李某乙,请求判决归被告抚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由抚养人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当庭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2、被告只是在心烦的时候偶尔吸过毒;3、我没有赌博,只是经常去棋牌室玩;4、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前,打过原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打过原告;5、我身上的毛病可以改掉。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开庭审理情况,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乙。2011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经常去棋牌室玩耍,存在吸毒行为。原、被告无法就离婚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离婚,本院考虑到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希望被告珍惜婚姻家庭生活,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又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坚决离婚,被告依然经常去棋牌室玩耍,且存在吸毒行为。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现有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乙,本院确认女儿李某甲由原告抚养,儿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由抚养人各自承担。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李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至孩子18周岁止;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至孩子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海庆人民陪审员 张秀锦人民陪审员 陈某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