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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北京中鼎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鼎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司分公司,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名人文化传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347号原告北京中鼎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法定代表人冯立国,总经理。被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司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代表人高敏,经理。被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祖坚,总经理。被告山东名人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卫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鼎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分司、被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名人文化传播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鼎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0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文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