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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赡养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97号原告:朱某甲,男,1934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朱某乙,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朱某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朱某乙不同意诉前调解,朱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甲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