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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丁某1与石某1、刘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1,石某1,刘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丁某1,男。被告石某1,男。被告刘某1,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1与被告石某1、被告刘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1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某1负担。审判员 弋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学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