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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欧阳贵旭与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贵旭,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贵旭。被执行人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经济开发区山博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保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欧阳贵旭与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