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宋云田与沈阳铁路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云田,沈阳铁路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云田,男,1955年4月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洮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铁路局。法定代表人:王占柱,系沈阳铁路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宇,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云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裁定书。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照斌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