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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三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宋云田与沈阳铁路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云田,沈阳铁路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云田,男,1955年4月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洮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铁路局。法定代表人:王占柱,系沈阳铁路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宇,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云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裁定书。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照斌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