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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光星与被告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星,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元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979号原告陈光星,男,汉族,1944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8号。法人代表许元进。被告许元进,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星诉被告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光星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陈光星负担。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