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6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745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604-1。法定代表人高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光华,男,1981年6月21日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木莲村*组**号。被告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雪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