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6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梅芬与康来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梅芬,康来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630号原告吴梅芬,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漳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来升,男,住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梅芬与被告康来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梅芬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康来升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康来升名下的财产人民币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吴梅芬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伟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