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何某甲、邓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800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应跃,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吴俊,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邓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原、代理检察员吴江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邓某及辩护人王应跃、吴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系本市横店镇某宾馆前台工作人员。2015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邓某得知长期入住该宾馆418房间的陈某有很多钱带回房间,遂将该情况提供给被告人何某甲。后被告人何某甲与刘某、胡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去某宾馆418房间实施盗窃,并由被告人邓某予以协助。2015年3月19日晚,刘某、胡某窜至某宾馆踩点。后为便于实施盗窃,被告人何某甲入住该宾馆418房间隔壁的416房间,被告人邓某将宾馆客房房门总卡交予被告人何某甲,并在前台负责望风。后刘某、胡某携带背包、扑克牌以找被告人何某甲打牌为由进入416房间。三人遂趁陈某不在之际用总卡进入418房间内行窃,但未发现大额现金,仅由刘某在床头柜的抽屉内窃得人民币100元,后又放回原处。后被告人何某甲下楼将总卡交还被告人邓某。当晚10时30分许,陈某返还418房间,不久又离开。之后,被告人何某甲让胡某到被告人邓某处再次取来总卡,后刘某、胡某离开416房间前往418房间,由胡某在楼道上望风,刘某进入418房间窃得陈某人民币100000元。当晚,刘某、胡某二人即先行携款逃离宾馆,并许诺日后再联系被告人何某甲分赃。后赃款已由刘某、胡某挥霍。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及胡某家属各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5000元,均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同案刘某、胡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杜某、何某乙、邓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视频监控录、监控录像分析时刻表及情况说明、移动手机号码登记资料及通知详单、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何某甲、邓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邓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某提供宾馆客房房门总卡用于行窃,并负责望风,其为被告人何某甲及同案刘某、胡某等人顺利进入被害人房间实施盗窃财物起到关键性作用,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吴俊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邓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甲、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及同案胡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应跃、吴俊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伟东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炜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