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明利与丁立军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利,丁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利,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丁立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立军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