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润贵与赵玉文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润贵,赵玉文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43号原告赵润贵。被告赵玉文,约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润贵与被告赵玉文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润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润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润贵负担。审判员 刘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