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石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永虎,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洪刚,宁阳东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月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