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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熊渝申请执行李玉艳、唐良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渝,李玉艳,唐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熊渝。被执行人李玉艳。被执行人唐良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熊渝申请执行李玉艳、唐良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良富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