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月霞与新昌县通圆轴承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月霞,新昌县通圆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585号申请执行人:陈月霞,(身份代码:330624197304286266)。被执行人:新昌县通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林兆考,系该××总经理。陈月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5)第0412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新昌县通圆轴承有限公司在(2015)绍新执民字第158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昌县通圆轴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3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