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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梅、孙铁、朱伟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红梅,孙铁,朱伟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113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职务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梅,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孙铁,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朱伟林,女,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梅、孙铁、朱伟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5.6元,减半收取1792.8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长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