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青林与新化县上梅镇人民政府行政拆迁管理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林,新化县上梅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法行初字第36号原告刘青林。被告新化县上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谭任来,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林诉被告新化县上梅镇人民政府行政拆迁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青林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青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青林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吴成亮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自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适用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