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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兴礼诉左银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礼,左银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647号原告赵兴礼,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左银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兴礼诉被告左银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礼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兴礼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兴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兴礼自愿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