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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民终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薛慧茹与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慧茹,李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慧茹,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孙志兴,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颖,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上诉人薛慧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慧茹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慧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慧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薛慧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 颖审判员 马开智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