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民终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薛慧茹与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慧茹,李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慧茹,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孙志兴,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颖,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上诉人薛慧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慧茹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慧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慧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薛慧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 颖审判员 马开智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