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莫子深与浦北县福旺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37号原告莫子深,农民。委托代理人钟德锋,浦北县大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浦北县福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浦北县福旺镇长兴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黄卫东,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江,浦北县司法局福旺司法所干部。原告莫子深诉被告浦北县福旺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决定在三月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行政行为,原告同意被告的意见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子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审判长陈庭辉审判员阮耀新人民陪审员宁良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廖显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