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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知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余姚市罗玛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余姚市罗玛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5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余姚市罗玛娱乐会所。代表人:徐文锋,职务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余姚市罗玛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