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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裴广涛与郑鹏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24号原告裴广涛,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奎刚、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鹏浩,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广涛诉被告郑鹏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广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全费520元,共计2670元,由原告裴广涛负担。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