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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于青、孙亚龙与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95号原告于青,女,汉族,1962年8月21日出生。原告孙亚龙,男,汉族,1989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4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青、孙亚龙诉被告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青、孙亚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青、孙亚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青、孙亚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