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于青、孙亚龙与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95号原告于青,女,汉族,1962年8月21日出生。原告孙亚龙,男,汉族,1989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4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青、孙亚龙诉被告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青、孙亚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青、孙亚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青、孙亚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关伟 百度搜索“”